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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TAI YOU(中文姓名:陳泰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禁藥麥角二乙胺成分之郵票肆拾伍張,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AN TAI YOU (中文姓名:陳泰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為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而本件所查扣郵票45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 )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6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AN TAI YOU 因涉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緩起訴處分,於109 年5 月18日確定,並於110 年5 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查,扣案之郵票45張,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 )成分,有該院107 年6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為禁藥及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屬違禁物無訛,本案係依藥事法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基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就前述扣案物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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