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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譽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011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衣服肆拾貳件、褲子參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譽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01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Jake Wolfking 」商標圖樣之衣服42件、褲子30件,經鑑定認係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12月22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20110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Jake Wolfking 」圖樣之衣服42件、褲子30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0110 號卷,下稱偵卷,第115 至117 頁),經鑑定後認屬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Jack Wolfskin 」商標之物品,此有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12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 號函所附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見偵卷第25至31頁)、「Jack Wolfskin 」商標註冊資料影本(見偵卷第53至71頁)、現場及扣案物品相片(見偵卷第97至111 、131 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09 年10月6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3至43頁)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Jack Wolfskin 」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等規定,並聲請銷燬沒收之扣案物,固有未合,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則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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