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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 年度調偵字第71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瓏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7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 年8 月5 日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7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715 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本院卷第7 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110 年度保管字第1575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715 號卷第25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 年2 月2 日110 鑑定視字第40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6157號卷第101 頁至第105 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標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之餐具│10套 │
│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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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之服飾│4件 │
├──┼───────────────┼───┤
│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服飾│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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