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單聲沒,58,2021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順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016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順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101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角落生物、三麗鷗、NIKE、Jordan、adidas、FILA、PUMA、Champion、supreme商標之商品共347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郭順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偵字101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0年9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見109年度偵字第10163號卷第185至187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10163號卷第45、57、69、85至87、89、101、117至118、205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侵害商標審定號 1 角落生物包包 209件 00000000號 2 三麗鷗包包 2件 00000000號 3 NIKE包包 12件 00000000號 4 JORDAN包包 7件 00000000號 5 adidas包包 14件 00000000號、00000000號 6 FILE包包 25件 00000000號 7 PUMA包包 30件 00000000號、00000000號 8 Champion包包 27件 00000000號 9 Supreme包包 21件 00000000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