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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連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35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7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連圳於民國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且被告因犯罪亦獲有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3569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
又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9 年度保管字第1000 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復有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被告因違反商標法之行為,而獲有1,200元之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9 年度保管字第962 號扣押物品清單可稽,此部分之聲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相符。
準此,聲請人聲請就上揭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仿 冒 之 商 標 品項 數 量 一 UNDER ARMOUR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上衣 89件 二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上衣 62件 三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上衣 33件 四 同上 褲子 3件 五 THE NORTH FACE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上衣 112件 六 同上 短褲 3件 七 同上 長褲 5件 八 CK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上衣 37件 九 POLO RALPH LAUREN (美商波露 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上衣 29件 總計 3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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