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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被告黃世燇犯妨害秩序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6月期滿,所查扣如之警用反光背心1件、帽子(警便帽)1件、S腰帶1組、非制式手槍(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支及彈匣3個(詳本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746號、槍保字第5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槍第10800號鑑定書),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0年9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81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用於本案犯罪,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我所有,於蝦皮網站上購買的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卷(下稱偵卷)第4頁反面、第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可佐(偵卷第15、16、19、25、2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警用反光背心 1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749號 2 警用帽子(警便帽) 1件 3 S腰帶(含槍套) 1組 4 非制式手槍(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槍保字第50號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 民國108年北市鑑槍字 第108008號鑑定書 5 彈匣 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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