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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榆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 年度調偵字第99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榆樺於民國107年6 月間起,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osevenwang」帳號在該網站平台上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告訴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天鵝堡公司)、楷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楷樂公司)商標之桌上遊戲商品,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9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附表所示仿冒前開商標之桌上遊戲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復有告訴人新天鵝堡公司提供仿冒商標桌上遊戲商品與正版商標之對照資料、告訴人楷樂公司提供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桌上遊戲商品等物均係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9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見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調偵字第991號卷第62至67頁、本院卷第7 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桌上遊戲商品等物(見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3 、6 、7 、8 、9 、11、12、13、14),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新天鵝堡公司所出具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授權書、確認函、正版照片與盜版照片對照資料表(見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365號卷第163 至237頁、第307 至353 頁)及楷樂公司所出具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授權合約、鑑定報告書、確認函、廠商基本資料及正版桌遊實體商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365號卷第247 至255 頁、第285 至297 頁),堪以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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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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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魔城馬車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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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德國蟑螂 │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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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富饒之城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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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誰是牛頭王6 │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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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誰是牛頭王11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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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矮人礦坑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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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詐賭巫師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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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狼人與新月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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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花火 │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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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情書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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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睡皇后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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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1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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