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易,39,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春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岳振亞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和解筆錄1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2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20日內上訴)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