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敏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受理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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