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易,916,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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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存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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