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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以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一一○年度審交易字第八三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以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3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楊荏雅於111年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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