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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沛彤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沛彤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30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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