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簡附民,19,202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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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郭家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張清淵
蔡淑理
俊發食品行即周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被告張清淵等因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家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張清淵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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