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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仲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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