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附民,104,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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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張茲皓
被 告 郭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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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3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欄位  │當事人欄                                    │
├───┼──────────────────────┤
│原內容│「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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