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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侯偉莉
被 告 廖芳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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