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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伶
被 告 吳泊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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