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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沈彥君
被 告 劉孝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70 號(即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59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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