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附民,342,2021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朱愛華


被 告 彭志偉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