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交附民,7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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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劉俊狄

被 告 王誠驊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6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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