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原交附民,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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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靖容


被 告 張浩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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