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審易,1079,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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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聲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顯清告訴被告高聲鈺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被告並當庭給付損害賠償完畢,告訴人即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17號和解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幸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20日內上訴)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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