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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榮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0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榮達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淡水法蒂瑪聖母朝聖地」(淡水天主堂)之教友,告訴人曾若瑟(所涉竊盜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則為該處主任司鐸,負責管理上開天主堂,詎被告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4 月25日14時許,趁鑰匙管理人吳麗苓替其他教友開啟淡水天主堂後門之際,趁隙而無故侵入非開放時間之淡水天主堂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經吳麗苓發現之後乃依告訴人之指示,要求被告離開,被告於受前開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淡水天主堂。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曾若瑟告訴被告紀榮達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表明撤回告訴,有本院110 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0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0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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