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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9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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