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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彥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彥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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