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祐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祐霆因傷害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