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豐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義豐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張義豐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林志興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