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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偉驊
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48、16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游偉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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