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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沈廷軒
訴訟代理人 莊佩蓉
周雪莉
被 告 陳唯駿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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