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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CHEIHAGEN ERIC VINSON
(中文姓名:徐睿楷,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周宇修律師
陳家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事業文化基金會(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基會)於民國106年8月9日設立經營原住民廣播電台(下稱原廣台),被告徐睿楷為原廣台「原聲探索」廣播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之主持人。
被告明知蔣喜雄錄製之「馬蘭之戀」(唱片編號:RR-7002A)、「阿美迎賓舞」(唱片編號:RR-7001A)、「媽媽請你保重」(唱片編號:RR-7001B)、「檳榔、香菸、酒」(唱片編號:RR-7002A)、「愛愛乾杯」(唱片編號:RR-7002B)、「台灣好」(唱片編號:RR-7001B)、「農家樂」(唱片編號:FL-1529B)等歌曲(下稱系爭歌曲),均已將版權讓渡予鈴鈴唱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鈴鈴唱片公司),嗣由告訴人彭文銘取得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播,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附表編號56、57、58、85、88、89、217、327、398、400、403所示之播送日期,在原廣台「原聲探索」廣播節目中,擅自公開播送系爭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著作權法第7 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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