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隆賢
選任辯護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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