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金訴,10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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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采羚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2號、110年度偵字第507號、110年度偵字第601號、110年度偵字第648號、110年度偵字第663號、110年度偵字第749號、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110年度偵字第1347號、110年度偵字第1760號、110年度偵字第2063號、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采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采羚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間某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對價,為楊添財(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起訴書記載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登記為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負責人,再以該公司名義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並將本案帳戶交付楊添財使用,本案帳戶再與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綁定虛擬帳號,作為板點公司第三方支付收受款項之工具,再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綁定之虛擬帳戶或藉由本案帳戶再轉匯至其他詐騙集團可控制之帳戶內。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知悉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阮采羚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楊添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板點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阮采羚固坦承有擔任板點公司掛名負責人,並將所申辦板點中信帳戶及板點公司大小章全數交給楊添財,並曾向楊添財領取共3萬5000元等情,然堅詞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板點公司從頭到尾都不是我在負責,是楊添財在負責,我與楊添財是在實體的姓名學課程上認識,一開始時楊添財說自己在做第三方支付代收工作,說想再開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但自己信用有問題,問我有無興趣,擔任掛名負責人即可,當初我是抱著相信楊添財的心情,沒有想過他會做出這些事情,也不知他轉交的款項是什麼款項等語(金訴卷二第89頁)。

被告辯護人則以:被告僅掛名為板點公司負責人,板點公司帳戶資料是交給楊添財使用,且與本案相同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等語,為其辯護。

經查:㈠被告阮采羚於109年3月間某日,受楊添財所託成立板點公司後,並將本案帳戶交予楊添財使用,嗣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騙方式」所示之手法,向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綁定之虛擬帳戶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金訴卷二第89頁),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02005004號函檢附板點公司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金訴卷一第276頁至第384頁)及如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楊添財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係受我邀約擔任板點公司負責人,但沒有負責公司內任何業務之詞為屬實,我是板點公司實際經營者等語(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卷第36頁);

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只是名義負責人,板點公司實際上是我在操作,我當時有債務在身,所以找被告擔任板點公司負責人,每個月會提供7000元至8000元酬勞等語(110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8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有借用被告名義登記為板點公司負責人 ,因為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擔心開公司會被追償,所以 跟被告說要開一家公司做第三方支付,但她並沒有參與公司營運,她有開立本案帳戶給板點公司使用,每月給付7000元酬勞(110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於112年2月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490號詐欺等案件行審理程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與被告在命理學會議上認識,當時我有欠銀行錢,因為做第三方支付會去審核負責人的經濟狀況,我沒辦法成立公司,被告是單親媽媽,所以當時想說找她一起賺外快增加收入,所以才請她設立板點公司做第三方支付,具體如何操作、經營我都沒有跟她說,她除了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外,沒有在板點公司擔任任何業務或職務,公司經營、開發客戶及公司運作被告都沒有參與,都是我在處理。

板點公司開始營運也是109年2月初開始,從公司開始運營我才給付錢,自109年3月起被告每月領取7,000元,共計領取35,000元等語(金訴卷二第161頁至第162頁),是證人楊添財於警詢、偵訊至另案接受法院訊問時所證稱內容,均與被告所辯相符,堪認被告僅受楊添財所邀擔任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板點公司實際經營運作,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楊添財經營板點公司所從事業務內容是否涉及不法有所知悉或認識。

㈢又依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所述遭詐騙經過,均未提及被告有涉及詐騙行為,有其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

且基於親情、友情等情誼,借用他人帳戶做第三方支付之行為,在民間交易習慣上,並非少見,亦未必均用於非法使用,被告基於朋友情誼而信任楊添財所述內容,僅係擔任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知楊添財將以本案帳戶收取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之不法使用或對此有所預見,自難僅以被告為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將本案帳戶提供予楊添財使用,逕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六、退併辦部分:本案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42號、第15211號、第16283號、第18055號、第18095號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加以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石峻亦(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追蹤石峻亦,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BE」與石峻亦聯繫,並介紹BETEX投資網站,佯稱可以賺取與該不詳詐欺集團女成員見面之費用,致石峻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18日下午8時16分許,匯款2,150元 ⒈石峻亦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卷第648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被害人石峻亦部分(110年度偵字卷第648號卷第37頁) ⒊石峻亦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110年度偵字卷第648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度偵字卷第648號卷第45頁至第48頁) 2 徐翊禕 (起訴書誤載為徐翊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徐翊禕,嗣介紹娛樂網站予徐翊禕,佯稱可代為操作遊戲獲利,致徐翊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3日下午10時18分許,匯款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遭騙時間欄誤載時間為109年7月3日上午10時17分許) ⒈徐翊禕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金訴卷二卷第105頁至第111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184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徐翊禕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125頁) ⒋徐翊禕提供之對話紀錄38張(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165頁至第18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53頁至第158頁) 3 葉雯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Paul Chan」在交友軟體Sweetring與葉雯霖結識,並介紹投資網站,佯稱投入資金交他人操盤即可獲利云云,致葉雯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8時1分許,匯款2,000元 ⒈葉雯霖109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50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張(110年度偵字第507號卷第13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葉雯霖部分(110年度偵字第507號卷第47頁) ⒋葉雯霖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28張(110年度偵字第507號卷第31頁至第4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507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 4 黃馨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致黃馨儀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11日下午9時許,匯款2,000元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遭騙匯款時間誤載為109年5月11日) ⒈黃馨儀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134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超商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1份(110年度偵字第1347號卷第17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黃馨儀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347號卷第33頁) ⒋黃馨儀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59張(110年度偵字第1347號卷第19頁至第31頁) 5 鄭凱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KOUT與鄭凱鴻結識,嗣介紹「潤金投資」網站,佯稱提供參加外匯投資課程,致鄭凱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5時56分許、59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1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遭騙金額欄誤載為9萬元) ⒈鄭凱鴻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 ⒉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卷第307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鄭凱鴻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卷第165頁) 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2287號卷第295頁至第301頁) 6 吳俋箴 (起訴書附表物誤載為吳俋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俋箴聯繫,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致吳俋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57分許,匯款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遭騙時間、金額欄誤載為109年7月22日22時50分許,誤載匯款金額為1萬元) ⒈吳俋箴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卷第297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吳俋箴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卷第85頁) ⒋吳俋箴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網頁畫面截圖共119張(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卷第297頁至第310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2090號卷第269頁至第274頁、第277頁、第291頁) 7 王佳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新北家庭代工」社團刊登徵求家庭代工貼文,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ei_0602」與王佳琪聯繫,佯稱代工缺額滿,可提供投資平台操作獲利,致王佳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22日下午5時3分許,匯款3萬元 ⒈王佳琪109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29頁至第31頁) ⒉王佳琪109年8月14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21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王佳琪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45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2561號函覆虛擬帳號之開戶人為萬事達金流(110年度偵字第2063卷第41頁) 8 魏廷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架設投資網站,佯稱投入資金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獲利,致魏廷羽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4月1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3萬3,000元 ⒈魏廷羽109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1760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魏廷羽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760號卷第1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1760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123頁至第127頁) 9 王俐婷(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王俐婷,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恩」與王俐婷保持聯繫,佯稱與之在投資網站投資即可獲利,致王俐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51分許、下午6時21分許、109年6月30日上午1時37分許、上午1時3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2萬元、3萬元(2次)、4萬元 ⒈王俐婷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⒉匯款紀錄截圖9張(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被害人王俐婷部分(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99頁) ⒋王俐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40張(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141頁至第161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8546號函覆虛擬帳號之開戶人為萬事達金流(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12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101頁至第123頁) 10 楊盛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送「A8頂級娛樂TM官方客服」發送遊戲廣告予楊盛明,引導楊盛明參與遊戲,嗣佯稱楊盛明匯款儲值金額時匯錯帳戶,致楊盛明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17日下午11時30分許,匯款3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遭騙匯款時間記載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蒞庭檢察官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1遭騙匯款時間、金額欄為109年7月24日下午6時58分許、6000元,均為誤載,更正如上) ⒈楊盛明109年7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第89頁至第92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金訴卷二第127頁至第129頁) 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訴卷二第123頁) 11 李丞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吸引李丞剴點入網頁加入會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依指示投注可以獲利,致李丞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6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109年6月23日下午9時6分許、34分許,分別匯款1,000元、5,000元(2次)(起訴書附表編號11遭騙匯款時間誤載為109年7月23日) ⒈李丞剴10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6張(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4979號函覆虛擬帳號開戶人為萬事達金流(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25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李丞剴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27頁) ⒌李丞剴對話紀錄翻拍照16張(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7頁) 12 黃偉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ingRing結識黃偉豪,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若禎」與黃偉豪聯繫,並介紹ASI亞瑟全球貨幣投資平台,佯稱依照投資群組老師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下午3時33分許、下午5時2分許,分別匯款8萬元、2萬元、6萬元 ⒈黃偉豪109年3月27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22號卷第75頁至第81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黃偉豪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22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 ⒊黃偉豪提供之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22號卷第441頁) ⒋黃偉豪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26張(110年度偵字第322號卷第443頁至第46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322號卷第401頁至第405頁、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27頁、第433頁至第435頁) 13 楊佳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架設「聖陶沙娛樂城」博弈網站,嗣楊佳樺於109年5月8日登入網站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該成員佯稱可為之報穩贏錢的牌,致楊佳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11日下午4時39分許,匯款5,000元 ⒈楊佳樺109年5月14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⒉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據1紙(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7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楊佳樺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⒋楊佳樺博弈網站頁面6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9頁、第748頁) 14 李沛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二手樂器交換買賣市集」社團發文徵收電吉他改裝品拾音器,嗣於109年5月17日與李沛恩就前開物品達成買賣合意,致李沛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10日下午6時6分許,匯款2,460元 ⒈李沛恩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李沛恩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⒊李沛恩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8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5頁至第6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750頁) 15 王培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社群軟體FACEBOOK耳機賣家黃倖仁,嗣於109年5月4日與王培宇就前開物品達成買賣合意,致王培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10日中午12時4分,匯款1,260元 ⒈王培宇109年5月14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培宇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83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王培宇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⒋王培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85頁至第10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11頁至第115頁、第752頁) 16 何佳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嗣與何佳欣聯繫並將之加入AI投資群組及投資企劃案,致何佳欣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1日下午11時41分許,匯款5萬元 ⒈何佳欣109年4月9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37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何佳欣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47頁第150頁) ⒋何佳欣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共11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39頁至第143頁、第754頁) 17 李則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李則均同梯鄰兵「名勛」之名義答覆李則均投資問題,嗣於109年3月8日提供李則均下載ENAI投資APP,致李則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4月13日下午4時3分許、下午7時2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 ⒈李則均10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09頁至第211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李則均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31頁) ⒋李則均提供之網頁畫面及對話記錄截圖共8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13頁至第2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27頁至第229頁、第758頁) 18 李尚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架設ENAI投資APP,嗣李尚恩於109年3月9日下載該APP並加入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協助操盤虛擬貨幣,致李尚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4月7日下午12時26分許、14日下午2時37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6,000元 ⒈李尚恩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33頁至第236頁) ⒉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0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⒊網站頁面截圖6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87頁至第297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李尚恩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61頁至第26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55頁至第257頁、第760頁) 19 黃啟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ENAI(寰宇國際聯合有限公司)名義為虛擬貨幣投資,致黃啟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0日上午10時許、109年4月1日下午1時19分許、109年4月14日下午3時10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萬2,000元、3萬0,050元。
⒈黃啟倫109年9月21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71頁至第275頁) ⒉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89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黃啟倫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⒋黃啟倫網站頁面截圖6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87頁至第2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05頁至第306頁、第311頁至第315頁、第762頁) 20 黃彥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寵世界」虛擬貨幣投資群組吸引黃彥鈞加入,佯稱下載ENAI投資平台APP並匯款操作可以投資獲利,致黃彥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0日下午1時37分許,匯款5,000元 ⒈黃彥鈞109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29頁至第332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黃彥鈞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41頁、第764頁) 21 曾耿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海月科技-沚展」介紹曾耿堂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Enai智能搬磚」投資公司群組,曾耿堂嗣於109年1月14日開始陸續投資並有獲利,致曾耿堂陷於錯誤,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4月6日下午8時45分許、109年4月7日上午0時22分許、下午11時39分許,分別匯款6萬元、1萬元、1萬元 ⒈曾耿堂109年8月1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59頁至第369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87頁、第393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曾耿堂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39頁) ⒋曾耿堂網頁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寰宇公司基本資料(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371頁至第385頁、第401頁至第40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11頁至第412頁、第421頁至第425頁、第766頁) 22 楊仲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楊仲瑜前往「亞瑟士全球貨幣網站」投資加密貨幣,佯稱投資金額達50萬元可獲利140萬元至188萬元云云,致楊仲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0日下午7時59分許、下午8時35分許、下午9時39分許、109年4月7日下午7時32分許、下午8時44分許、109年4月8日下午10時50分許、109年4月9日下午1時21分許、下午8時21分許、23分許、26分許、35分許、下午9時19分許、36分許、39分許,分別匯款8,000元、2萬元(3次)、3萬元、2萬元(2次)、6萬元(3次)、5,630元、14,000元、1萬元、3萬元 ⒈楊仲瑜109年4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99頁至第503頁) ⒉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合作金庫銀行、彰化銀行存簿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11頁至第531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楊仲瑜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88頁至第5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39頁至第540頁、第547頁至第576頁、第770頁) 23 陳彥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架設ENAI投資APP,佯稱將資金轉入該程式,程式系統會自行操作買賣獲利,致陳彥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0日9時47分許,匯款5,300元。
⒈陳彥博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592頁至第598頁) ⒉陳彥博109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00頁至第602頁) ⒊轉帳交易畫面2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06頁、第614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陳彥博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46頁至第6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16頁至第617頁、第624頁、第772頁) 24 武氏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ENAI(寰宇國際聯合有限公司)名義為比特幣投資操作,致武氏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3月30日下午2時12分許、21分許、109年4月7日16時3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
⒈武氏蘭109年8月7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56頁至第660頁) ⒉武氏蘭109年8月12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62頁至第663頁) ⒊匯款紀錄3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88頁至第690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武氏蘭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732頁) ⒌武氏蘭對話紀錄翻拍照8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64頁至第670頁) ⒍武氏蘭使用之App翻拍照、寰宇公司資料共4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72頁至第67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96頁至第697頁、第708頁至第710頁、第774頁) 25 楊思琦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亞信資訊管理」投資廣告,吸引楊思琦加入,嗣以暱稱「總指導-艾咪」在通訊軟體LINE指導楊思琦投資,致楊思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6月17日下午5時26分許、27分許、29分許、30分許、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27分許、29分許、30分許、32分許、36分許、38分許、39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1次) ⒈楊思琦109年9月12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63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楊思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63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63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26 沈書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連結,嗣沈書樺於109年4月10日點開連結並加入該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帶單投注可以獲得額外紅利,致沈書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4月10日下午5時49分許,匯款8,820元 ⒈沈書樺109年4月18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57頁至第160頁)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61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沈書樺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93頁至第196頁) ⒋沈書樺網頁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共44張(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65頁至第18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189頁至第190頁、第756頁) 27 劉育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where_1022」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獲利廣告,吸引劉育琪加入投資群組,佯稱操作「聖陶沙娛樂城」網站獲利,致劉育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5月12日上午10時17分許,匯款1萬元 ⒈劉育琪109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53頁至第454頁) ⒉超商代碼繳費單據1紙(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57頁、第473頁至第474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劉育琪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89頁至第492頁) ⒋劉育琪提供之遭詐騙資料(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57頁至第4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475頁至第476頁、第7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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