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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瑞軍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胡瑞軍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現被告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並自111年2月11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起即111年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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