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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凃欽元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被
告 劉源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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