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附民,350,2023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江○○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周意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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