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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陳弘歷
被 告 陳佳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晴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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