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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彭羿華
法定代理人 彭及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吳書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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