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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宋美莉
被 告 張有龍
上列被告張有龍因民國109年6月15日之毀損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36號),經原告宋美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被訴上開毀損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原告因被告另於109年7月20日、10月15日涉犯恐嚇罪嫌、於109年11月2日涉犯毀損罪嫌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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