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附民,382,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宋美莉

被 告 張有龍

上列被告張有龍因民國109年6月15日之毀損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36號),經原告宋美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被訴上開毀損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原告因被告另於109年7月20日、10月15日涉犯恐嚇罪嫌、於109年11月2日涉犯毀損罪嫌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