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蕭瑋霖瑨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被 告 AW000-A108002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