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附民,455,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李曉喬

被 告 高赫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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