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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張雅涵
被 告 周世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9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7197號、第8022號、第8245號追加起訴,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191 號、第192 號、第193 號、第272號判決認檢察官追加起訴不合法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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