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附民,568,2023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陳正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8,49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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