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附民,625,2021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金訴字第213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