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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09號
原 告 潘鈺婷
被 告 洪伯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煌忠
翁雅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洪煌忠、翁雅琴之稱謂,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僅記載洪煌忠、翁雅琴為法定代理人,惟依起訴狀所載,原告潘鈺婷係以被告洪伯昇及其法定代理人洪煌忠、翁雅琴為共同被告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原裁定此部分當事人欄之記載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稱謂記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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