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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36號
原 告 柯珞倢
被 告 劉彥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晴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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