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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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