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周冠君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方彥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