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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范金順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鄧筑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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