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交附民,122,2022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郭子瑀

被 告 黃姿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姿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子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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