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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林碧香
林彩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林郁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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